离岸豁免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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定义
离岸豁免是指香港税务局同意公司的利润为境外收入的情况。香港公司的境外收益可按香港税法规定免征所得税。这就是说,如果香港有限公司的业务是以营利为目的, 而不是在香港进行,则该公司可向香港税务局申请免征离岸所得税。一旦获得批准,离岸收益将无需支付香港的利得税,可节省一笔费用。
要求
1、供应商和客户均不是香港商客;
2、订单的签署过程均不在香港发生;
3、货物未在香港发生报关、收发货等;
4、未在香港有实体的办公室和聘请香港员工;
5、未在香港政府留有任何经营记录等。
申请次数与间隔时间
只要公司的业务没有改变,在税务局的惯常做法下,申请离岸豁免一次便可,不需要每年都持续申请。若申请成功后,税务局会视为公司的以后年度都是离岸,会不定时复查。但公司的业务于某一年度有所变更,只要在核数报告与税表上写清楚,税局就会再次出信询问新业务的离岸性质,相当于需要重新申请离岸豁免。
申请离岸豁免的业务类型及关键文件资料
1、贸易公司
a.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b. 产品:买的是什么产品,产品清单;
c. 购货与销货:供应商与顾客寻找方法、议价方法(如邮件议价)、合同签订地点和负责职员,是否为香港公司或关联公司(如适用);至少前 5 大供应商与顾客的交易金额、名称、地址及贵司负责职员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;库存地点(如适用);所有交易之协议、发票、合同、报关单或收发货单、信用证、保险、运输单据、电邮、传真等;
d. 收付款方式:T/T,现金往来,信用证或其他途径。
2、服务收入
a.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b. 服务内容、服务职员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、服务地点(为判断收入来源地的核心要求,越具体越好,并附文件证明之类最好) ;
c. 服务费支付者的信息:名称、地址、与该公司联系方式等;
d. 服务合同与发票:签订的职员、何时签订、签订地点、签订方式(如邮件)等;服务费用计算标准;
e. 分包商(如适用):名称、地址、支付的标准与金额、服务内容、地点等;
f. 香港银行户口的信息,收付款方式等。
3、工程收入
a. 公司组织结构:包括员工名字、职位、职责;
b. 工程地点、工程性质、工程进展报告、客户的名称、地址等;
c. 工程合同、发票、工程收入明细表、结算方式等;
d. 分包商(如适用):名称、地址、分包金额、提供的分包内容与地点等;
e. 董事或雇员的差旅行程(出差地点、时间、出差票据等);
f. 香港银行户口信息,收付款方式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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